什么是租賃?它與買賣、借貸有何區別?
租賃是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讓渡有體物占有、使用和收益權的一種交易。
租賃同買賣的區別在于讓渡的權利不同。租賃只讓渡標的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權,而買賣則讓渡標的物的包括處分權在內的完整的 所有權。正因如此,適合于買賣的標的物的類別范圍,是遠遠大于適合于租賃的標的物的類別范圍的。例如,水泥可以買賣,卻不能租賃;股票也可以買賣,也不能租賃。
租賃與借貸的區別在于讓渡的標的物的類別不同。如果標的物不是有體物,而是貨幣(一般等價物),那就是借貸。
租賃有哪些類別?
《企業會計準則—租賃》在講到租賃的分類時說,租賃分為“融資租賃”和“經營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則有〖租賃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這樣兩個列名專章。由此可見,租賃分為兩大類:一大類是“融資租賃”(也叫“金融租賃”),另一大類有兩個叫法,或者叫“租賃”或 “經營租賃”。
融資租賃合同有哪些基本類別?
有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和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這三個基本類別。
所謂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并非轉租式或回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亦稱直接融資租賃合同,簡稱融資租賃合同。
所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是指此類合同有特別條款約定,其中的承租人有權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同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其租賃物件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 相同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
所謂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是指此類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同時是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賣人。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承租人和相關的買賣合同中的出賣人,是同一人。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和承租人各自的合同義務和權利是什么?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合同義務是向承租人轉讓租賃物的占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及不發生侵犯這些權利的行為。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合同權利是收取租金和費用。
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該融資租賃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換句話說,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針對任何人的。
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的對租賃物的所有權是附條件的所有權,即是在讓出了占有、使用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的權利之后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保有的,僅僅是所有權中的處分權。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使,是受融資租賃合同條件所約束的。出租人對租賃物的任何處分,必須以不減損承租人對該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權為前提。
承租人的合同義務是支付租金及費用和不發生侵犯出租人對租賃物的處分權的行為。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的合同權利是占有、使用租賃物和通過使用獲得收益。
融資租賃有哪些市場功能?
企業從外部融資通常可以有股權融資、發行債券、銀行貸款和租賃融資等方式。
同股權融資相比,租賃融資對企業的好處有:不僅程序上要簡單得多,而且可以避免分散自己的股權利益或過多地披露自己的商業秘密。
同發行債券相比,租賃融資對企業的好處有:我國當前債券市場還很不發達,取得進入此類資本市場的資格這一點,遠非易事。與之相比,租賃融資在程序上要簡單得多。
同利用銀行貸款購買相比,租賃融資對企業的好處有:可以節約銀行對本企業的授信額度;可以根據自己的現金流的需求,協商十分靈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在不減損對自己固定資產使用的前提下,提高自身資產的流動性;如果某企業有上述需求,而其控股母公司或關聯方有剩余資金,則可以假手某融資性租賃公司,以委托租賃的方式,將該資金用于該企業;內部決策程序或許可以簡單一些。
融資租賃對市場各方參與者有何好處?
融資租賃在加速折舊、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大宗產品銷售、提高產品競爭力等方面具有獨特的優勢,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已成為僅次于銀行貸款的第二大金融工具。融資租賃作為一種金融工具——把制造業、流通業、金融服務業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各行各業的參與者受益良多。
(1)對需求方的好處:解決資金不足的困難;加速折舊,充分享受稅收等方面的優惠;降低負債比率,優化資產結構;增強資產的流通性;手續簡便,節約時間;降低風險等。
(2)對供應方的好處:以租促銷,擴大產品銷路和市場占有率;保障貨款的及時回收;簡化產品銷售環節,加速企業資金周轉等。
(3)對合作銀行的好處:利用租賃公司的中介功能,控制資金投向,分散信貸資金風險;通過租賃公司的專門帳戶,保證資金的安全;增加銀行的結算業務等。